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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

 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。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,我国《婚姻法》明确规定,实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,公民有权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愿,决定结婚和离婚,任何人都不得横加干涉和强制。

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严重侵犯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,因而构成犯罪。所谓暴力,是指用捆绑、吊打、禁闭、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。用暴力干涉是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重要特征,如果没有使用暴力的,如仅是谩骂、断绝经济供给、断绝亲属关系等,不构成本罪。 干涉他人婚姻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,有的是父母、亲属、族人贪图财礼,为高攀权贵,为门当户对,有的是为了保持奸情关系,有的是为了强占他人为妻等,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,只要是用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,都构成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。如果虽然使用了暴力,但暴力很轻,如打了两耳光,不足以威胁他人婚姻自由的,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。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、重伤、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,其侵犯人身自由的程度远远在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,就不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,而以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或强奸罪论处。

Posted @2008-6-25 15:39:29  阅读(348)  评论(0)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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